企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的名称: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英译名Quanzhou Confederation of Enterprises & Entrepreneurs,缩写为:QZFEE,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全市各类企业、企业家(含雇主,下同)和涉企组织的联合体,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家、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三条 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联合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风尚。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这一个中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搭建宣传、教育、维权、交流四个平台,以企业的力量服务企业,以社会的力量服务企业,承接政府的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团结引导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为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五个泉州”贡献力量。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住所是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514号民政福利大厦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与企业家提供支持和援助,参与制定有关涉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促进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对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政策措施、管理体制、科技进步、市场营销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代表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协调,反映企业合理合法的要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组织引导企业提高创新发展能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组织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企业和雇主参与泉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参与创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活动;

(六)总结推广、学习交流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价企业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企业和企业家;

(七)建设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出版有关刊物,依托网站、短信、微信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企业和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融资、技术、营销、培训等企业需要的服务;

(八)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联系。组织企业、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服务;

(九)承担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泉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企业家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关心支持联合会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的有关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通过,或书面征求理事会意见;

(三)由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章程和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长期不交会费,或无故长期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联合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联合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决定联合会名誉职务的聘任。

(三)决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有关会议决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合会会长有关会议决定;

(六)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团体)。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的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社会组织、企业担任主要领导人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联合会任职期间调离原单位或离职,可由该社会组织、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接任其在联合会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会长领导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外出期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责。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分工负责专项工作。秘书长负责联合会日常事务,组织保障会长、执行会长和执行副会长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重要问题,安排部署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协调运作、一体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联合会理事以上领导及理事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联合会负责人执行联合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列席联合会会长有关会议及联合会其他重要工作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并可提出询问和质询;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联合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建立兼合式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联合会党组织的上级领导组织是中共泉州市直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联合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联合会完成使命拟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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