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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重大提示:退税政策重大调整 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发布时间:2012-08-16  来源: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阅读3893次

各出口企业: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份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调整,现摘要如下:

一、取消新办和小型生产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对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及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其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减轻出口企业负担。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曾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政策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情形的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四、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五、调整外贸企业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即:外贸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应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六、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扣税规定。原来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其应纳税款从应退税款中扣减的规定,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进料复出口业务按一般贸易退税。

七、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八、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九、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十、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办法》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十一、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二、简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手续。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只需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十三、增加出口企业免税改征税的选择权。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四、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十五、增加出口企业对未申报退(免)税业务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纳税的规定。出口企业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仍按免税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十六、加大对涉嫌骗税业务的处罚,明确规定涉嫌骗税业务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一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四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六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七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八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九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虽然本次退税政策调整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但对于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其退(免)税申报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以及年度汇总申报纳税期限均可延长3个月。即: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其退(免)税申报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可延长至2012年7月纳税申报期,2011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汇总申报纳税期限均可延长至2012年9月纳税申报期。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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