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途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在合同中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请问,合同中下列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约定先裁后审
合同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依据我国《仲裁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上述约定违背仲裁的终局性,属于无效协议。
约定或裁或审
合同条款:“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因没有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此为无效仲裁条款。
约定或裁或审
合同条款:“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此仲裁条款无效。但是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合同条款:“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或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评析: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仅约定仲裁规则
合同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按照泉州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评析:上述仲裁条款有效,但最好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仅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仅约定仲裁地点
合同条款:“履行本合同引发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北京进行仲裁。”
评析: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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