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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遴选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1  来源:  阅读3979次
为遴选一批在产业发展中能代表我市一流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积极推动企业高端人才聚集,为泉州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泉委[2011]12号)、《泉州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泉委办发[2013]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条件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带领企业成长并保持领先地位的,具有较高综合能力素质的企业领导者。

     (一)申报对象

     在泉州市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包括企业所有者和职业经理人),均可按规定申报。

     (二)基本条件

     申报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泉州企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在目前所在企业全面主持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三年以上。

     2.具备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带领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体系;在战略开拓、市场驾驭、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

     3.所在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利润总额居我市同行业中上水平,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高。

     4.所在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企业照章纳税,无拖欠工资现象;企业取得市级标准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本人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报评审

      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力求好中选优,真正把德才兼备、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一流经营管理人才遴选出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人登陆“泉州高层次人才网”(http://www.qzgccrc.com)或“泉州经贸网”(http://www.qjgz.gov.cn),下载并填写“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申报表”。各县(市、区,包括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企业的申报人向所在辖区经贸部门申报,市属企业的申报人向各自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以上企业的申报人向其总部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申报表》;

     2.个人主要工作业绩详细材料(2500字左右);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及个人相关荣誉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报表(统计局确认的统计报表)、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三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7.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8.其它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的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所辖(属)企业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确信无误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同时加盖公章。

     (二)初审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以上企业总部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所辖(属)企业的申报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

      获得初步推荐资格的人选须经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计生部门和企业所在辖区环保、安监、综治部门审核。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将符合计生、环保、安监、综治要求的初步推荐人选名单送同级组织部门把关后,将正式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经贸委复审;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以上企业总部组织人事部门将符合计生、环保、安监、综治要求的正式推荐人选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经贸委复审。

     (三)复审

     泉州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推荐人选按照《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评分表》(见附件2)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现场考核。在综合评分和现场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建议人选名单,经泉州市经贸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确认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议人选名单复核后,按规定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五)公示公布

     经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的“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入选名单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泉州经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入选的,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三、管理服务

    (一)“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20名。入选“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者,由泉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人3万元资金奖励,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入选证书,并获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资格。

    (二)已入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同类人才项目的,不再参与“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遴选。已入选“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者,三年内不重复参加遴选。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遴选资格;通过弄虚作假入选的,一经发现,追回入选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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