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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  阅读3721次

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坚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保持了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8个部分24条,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是新时期我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文件。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意见》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实施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四个方面的权利。

第三部分,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施意见》要求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

第四部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六部分,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强化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形成企业依法用工、职工合理表达诉求、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部分,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载体。《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第八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我省《实施意见》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意见》精神,确保把国家的刚性要求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提出了相关配套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11个方面:

1、在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方面:提出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源头预防和治理企业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监管职责,在全省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2、在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方面:明确落实社会保险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责任,严格落实缴费基数审核和监督检查。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同时,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薪酬挂钩分配制度,提升职工技能水平。

3、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提出重点推进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推动行业商会(协会)、行业工会协商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备案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4、在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方面:提出稳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大集体协商示范点培育力度,探索建立以职工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协商质量评估制度。

5、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并做实三方机制职能。

6、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提出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公司制企业组建时,要预留预设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名额。

7、在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方面:要求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企业信用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重要考量因素,载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将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案件纳入各级政府维稳防范体系,完善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8、在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方面:提出了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对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企业(产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

9、在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方面:提出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各类评先创先的重要条件和依据。推广厦门市“1118”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程建设模式,探索在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建设。

10、在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组织专项督查,重视督查结果的运用。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11、在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提出了各地在不突破当地编制总量的情况下,采取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等方式,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同时,各级政府应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的原则,将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对纳入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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