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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  阅读3392次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福建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打造泉州经济“升级版”,就拓展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鼓励类及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二、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承接好国家、省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凡市场主体决定事项坚决取消审批的原则,推动行政审批事权继续向县(市)、具备条件的重点乡镇下放,最大限度激活县域经济活力。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和发布制度,实施国家级行政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行市、县、乡镇、村四级行政服务标准化对接联动,乡镇标准化覆盖率达100%。创新网上审批方式,实施全省电子证照试点二期建设,深化电子证照应用,推行“一表式”网上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

三、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衔接国家、省部署,研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法制办牵头,市工商局、外经贸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资产收益权产品,规范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加快引进商业保理、基金销售、保险经纪、本外币兑换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负责)

五、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重点培育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信息消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软件及服务外包、第三方物流等服务业新兴业态。研究出台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现代服务业政策,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自设立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缴纳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同级财政按企业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新增的25%给予奖励。(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六、鼓励民营企业进军健康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出台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营企业进军医疗服务、健康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等健康产业,将健康产业纳入产业扶持范围,按照战略新兴产业予以支持。(市发改委、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七、鼓励民营企业进军海洋产业。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用好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争取设立市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医药、邮轮游艇、滨海旅游、港口物流等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石油等战略物资储运以及滩涂、海岛等海洋空间资源的集中连片开发。(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负责)

八、鼓励民营企业进军军工领域。研究出台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立泉州市军民融合产业促进会,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企业进入军品研发、生产和维修领域,对企业取得相关军工资质认证给予奖励。(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负责)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农业。支持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参与农村生态经济项目开发及安全饮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市委农工办、农业局负责)

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等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市住建局、交通委、水利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民政局、国资委负责)

十一、培育企业创新文化。积极开展安全文化、质量文化、营销文化、品牌文化等文化建设,努力提升企业软实力。开展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试点,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管理模式、SA8000标准认证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品牌文化建设优秀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等评选表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全民的创新热情。(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工商联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依托各类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具有高层次资质的研发和检测机构,每年从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10个起点高、范围广、辐射强的开放性市级公共研发平台。依托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科研机构。实施制造业“数控一代”及自动化技术创新,提升制造业装备水平。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每年培育100家以上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此重点倾斜。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对获得国外(境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市政府设立泉州市专利奖,每年评选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探索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市科技局、经贸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市级财政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商业模式创新及其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等领域,力促传统与现代并举、线上与线下结合,制造企业上下延伸、左右拓展,实现从卖产品向卖设计、卖服务等领域延伸,打造商业模式创新先行区。实施最佳商业模式示范计划,定期组织评选和发现一批商业模式创新典型。(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

十四、推动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每年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扶持装备制造业提升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主要环节有效应用信息技术,支持建设一批面向9大产业集群的工业云平台,形成辐射全市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的网络。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工程建设,引进一批信息技术服务商为民营企业“两化”深度融合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两化”深度融合项目贷款。(市经贸委、财政局、信息化局负责)

十五、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建立培育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发布一批龙头企业名单并组织推进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积极引进国内 500强和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对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总部设在我市且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兼并重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总部设在我市且交易金额超5亿元或8000万美元的企业兼并重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推进;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十六、支持企业扩能改造。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主要生产性设备或技术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购置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投入使用后予以兑现。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所需资金,相关银行应优先安排授信贷款。(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制定出台推进限额以下商贸主体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主体转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主体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政策措施。由限额以下商贸主体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主体转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主体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的,受益财政以上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三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支持拥有“外资”身份的本地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列为上市或挂牌后备企业同时拥有“外资”身份的本地企业,允许其按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转为内资企业,由此发生的税收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若自转为内资企业之日起,两年之内未在境内证券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则企业应退还所得奖励资金。(市外经贸局、工商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负责)

十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建设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争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引导、扶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在东盟、中亚、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建设发展联盟或服务性机构,对品牌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赴境外参展,按市级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扩大政府向民营企业采购规模,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地产品供应商名录和购买服务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和地产品供应商名录企业的产品。(市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企业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鼓励企业投资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或网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支持自担风险到境外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参与全球化战略布局,对经批准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技术研发项目的,按市级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政策给予奖励。(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十一、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要求,整合1亿元启动资金,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方式,降低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潜在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发展质押融资业务。扩大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质押贷款业务规模,推动商业银行创新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模式,支持上市或挂牌企业的股东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协议,将质押融资业务作为衡量金融机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推动境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支持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和资本运作。大力推进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适时转板。继续鼓励各类资金来泉设立产业、股权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成立投资机构,推荐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十四、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鼓励上市或挂牌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动境内外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含私募债)、可转换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推进符合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扶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五、创新土地保障机制。按照民营经济在我市各经济成分中所占份额,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解决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建立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弹性化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采取“分阶段出让、短期出让、租赁”等多种弹性土地供应方式,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对现有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依法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类历史遗留用地手续,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大力实施泉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创建“民营企业人才聚集区”,探索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人才引进培养、流动、服务、评价等人才开发机制。启动千名企业家和百名管理者素质提升培训三年计划,积极培育有创业创新***、有社会责任感的新一代民营企业家。采取“人才+项目+团队”引才方式,加强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按照现有人才政策落实优惠待遇。(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经贸委、工商联负责)

二十七、加强用工服务。深入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科学合理调配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当地城镇职工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市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负责)

二十八、实施“阳光减负”专项行动。大力推进涉企收费阳光公开、惠企减负政策阳光透明、涉企不合理负担阳光监督。深入开展涉企价费专项检查、惠企政策落实检查、加重企业负担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治乱减负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拉赞助、强迫订购书刊、强制企业参加协会及强求企业捐赠等行为,严禁一切摊派和涉企乱收费行为。在市减负办设立投诉平台,认真受理民营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本意见适用于已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且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我市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或细则,并于2014年2月底前发布施行,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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