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机制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泉州市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15  来源:泉人社【2012】202号  阅读6537次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公安局、住建局、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1〕588号)精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决定建立泉州市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成立泉州市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协调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公安局、住建局、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9个部门(单位)组成,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

(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及时介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参与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及时介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案件处理,化解纠纷。

2.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基层法院及时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激化矛盾,尽快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3.市公安局: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密切掌握劳动争议发展动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4.市住建局: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积极配合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市经贸委:引导工业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参与行动,引导企业维持生产秩序,协调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并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6.市国资委: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督促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障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所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参与行动,维持企业生产秩序,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优势,督促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

7.市总工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8.市工商联:引导非公企业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充分发挥雇主组织的优势,协调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并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9.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时,发挥雇主组织的优势,协调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并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因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企业关闭、破产等原因引发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死亡引发的家属追索赔偿以及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1)一次性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

(2)劳动者死亡,家属集体上访或聚集用人单位引发争议的;

(3)在地方党委、政府等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4)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事件。

四、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建立市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一年来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通报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组长研究确定。

(二)案件会商制度。根据发生的劳动争议重大案情,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议题可由成员单位中任何一方提出。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召开,其他各方共同参与重大争议案情的研究,形成协调方案后落实。

(三)建立案件通报备案制度。一是各成员单位就本部门所了解掌握的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苗头性事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介入处理;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及时通报,并对个别企业不支持、不配合处理工作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各成员单位可将本单位有关促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形成工作简报,分发给成员单位,作为业务交流的重要手段。

(五)部门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推动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年度相关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六)调研制度。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争议调处情况进行一次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并就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应对建议汇编成册,向企业发放。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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