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  阅读3233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市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等,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内容和质量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四、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级政府根据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要求。

  (二)明晰权责,加强协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明晰政府、社会力量、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履职,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进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控制,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下列事项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承接主体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承接主体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可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六、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本级政府各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七、政府购买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购买服务项目。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程序进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购买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突发性应急事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三)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当年度《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对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进行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在采购限额以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泉采委〔2013〕1号)办理。

  (四)采购选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在采购限额以上的,由购买主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在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购买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购买主体应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泉财采〔2013〕533号)要求,在价格扣除、评分标准条款、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对纳入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服务合同。

  (五)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按期与该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六)履行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定期自查,接受购买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七)验收购买服务项目。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估验收报告。

  八、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九、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及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同时,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十一、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承接主体,可给予奖励性补助。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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